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再生能源條例」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內容正式將再生能源發電占發電總量目標20%入法,以宣示政府要在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的決心。草案明定用電大戶應自備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若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繳納代金。
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擬明訂企業用電大戶應自備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經濟部能源局官員表示,以國際上做法來看有三大方向,我國可再討論,同時,也會有配套方案,例如購買繳代金、綠電憑證等。
再生能源條例修正草案將非核家園的目標「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20%」明訂入法,規定2025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要達到27GW,分別為太陽光電20GW,其中地面型目標17GW、屋頂型裝設則力拚2020年要達到3GW;風力發電目標為4.2GW,其中陸上風電為1.2GW、離岸風力3GW;水力發電2GW,以及生質能源800MW。
為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草案放寬未達20MW的小水力納入獎勵,預期可以活化既有水利設施做發電運用。經濟部並指出,為了配合電業法修正,簡政便民,草案也簡化未達2MW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申設流程,可就近向地方政府申請設置。
能源局官員表示,企業再生能源設置,國際上有三大作法,第一是自己設置裝備,其二為與他人購買設備、權利,以及商品化的憑證交易等,第三若是無法自己設置、也購買不到的狀況下,就可繳一部分基金或費用拿去規畫裝置設備。
官員指出,企業若無法達到標準會有罰則,但同時也會有配套措施,若無法設置可以繳交代金,該筆代金會進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再生能源專款專用。同時,若是企業想設置綠能,但環境沒設立價值的情況下,可以購買綠電憑證等方式。明定用電契約的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的電力用戶,應共同參與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繳納代金。
官員強調,目前一定比例是在子法規定才會訂定,仍須視立法院與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