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真的那麼有用嗎?
住宅係提供人們休息及睡眠之場所,亦是人們警覺性最低的時候,尤其深夜住宅發生火災時,往往來不及做初期滅火及避難逃生行為,故日本及我國住宅火災死亡人數高居建築物火災死亡人數最主要因素,日本東京消防廳於2005年積極宣導及推動住宅設置火災警報器,執行以來效果顯著,由下圖可知,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比率越高,發揮功能件數成正比增加,及早提醒住宅用戶成員,使火災還沒擴大造成人員傷亡前,就可自行撲滅。 2009年與2010年1月至9月底,日本東京轄內火災平均死亡人數,沒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死亡人數比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死亡人數,高達2倍以上。 對於沒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確實能降低火災死亡人數,多一分準備,就多一分保障,只需少少的花費,就可以保障您與您全家人生命財產安全,何樂而不為。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真的有設置必要嗎?
你能否想像,有一天從睡夢中驚醒,卻發現自己置身於濃煙密布、視線不明的火場之中,你有把握能逃得出去嗎? 當人們處於睡眠狀態時,對外界的視覺、觸覺及嗅覺都不甚靈敏,很難覺知火災初期的煙、光、熱而及早發現危險。等到驚醒時,往往已經深陷火海,難以倖存;或甚至於睡夢中即已罹難而不自知。所以藉由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偵知火災及發出警報聲響的功能,輔助人們越早發現火災,越早採取逃生行動,就有越大的機會保護全家人及自身的生命安全,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祝融不會上門拜訪。以下舉日本東京及我國住宅發生火災數之分析說明之。
一、日本東京火災統計分析:
日本東京2005年至2009年的住宅火災件數平均每年約有2,233件(如圖1),發生之比例占東京轄內建築物火災件數6成以上,也就是說每10件建築物火災中,就有6件是住宅火災,比例高的驚人。 再以東京消防廳2000年至2009年統計住宅知火災死亡原因分析(如圖2),撇除原因不明因素以外,不難發現「火災延遲發現」及「自力避難困難」係為住宅火災死亡主要原因。 另藉由圖3發現,高齡者因為行動較緩慢且自立避難較為困難,往往是火災發生時最大的犧牲者,在火災發生初期,如能及早發現,以利初期滅火及讓高齡者充裕時間避難逃生,將是住宅火災中降低人員死亡最需克服的難題。
二、我國火災統計分析:
我國96年至105年建築物火災件數計有1萬4,465件,而建築物火災中,又以住宅火災(含獨立住宅及集合住宅)發生次數最多,計有8,885件,占建築物火災61.42%(如圖4)。
97至106年火災死亡人數合計1,070人(扣除自殺死亡人數),住宅火災死亡計743人,占69.4%,住宅火災顯然已成為我國火災死亡原因中最主要因素,亦是政府需解決的主要課題之一。
三、結論
由上述統計及分析,住宅火災死亡人數占火災死亡人近7成,其主要因素係火勢成長後,因初期反應失敗、避難時機太晚及高齡者行動不便避難等造成人命傷亡之悲劇。若能於住宅裝設火災警報器,利用其所探測煙或熱時產生的警報聲,早期提醒正在熟睡或不知火災發生的民眾,及早發現並開始逃生,除可抑制火災擴大,亦可減少人命傷亡。因此,住宅場所有必要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提高該場所自我保護之水平。
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法規依據
消防法第6條第4、5項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罰則
- 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 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 依據消防法第37條,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違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份。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何時需裝設?
- 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
- 99年5月19日前之場所 → 100年12月31日前應裝設完成。
- 99年5月19日至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生效前之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之場所 → 100年3月31日前應裝設完成。
-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生效後之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場所 → 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時需裝設。
- 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 → 106年12月31日前需裝設完成。